为切实保护我区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天津、美丽红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为野生动物禁捕区。禁止使用枪支、火铳、张网、投毒、弓弩、铁夹、放音设备等各类工具和各种方法猎捕、危害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市场监管、公安、卫计、市容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各街道要加强巡查、检查。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电话:
区市场监管局 26372357
公安红桥分局 27323400
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