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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82分 民用电价不变

  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82分

  本市工业商业用电价格有升有降

  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为保障电力供求,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本市电价水平,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2分。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价格作出如下调整:大工业用电由0.5383元调整为0.5773元,提高3.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7943元调整为0.8393元,提高4.5分;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7603元,其中原非普工业用电由0.7173元调整为0.7603元,提价4.3分,原商业用电由0.7763元调整为0.7603元,降价1.6分。区县经济开发区内用户用电价格与本市电网实行同网同价。

  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国家要求此次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为确保国家调整本市电价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物价部门要求各级电力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求各部门、企业努力节能降耗,消化电力提价影响;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员会 红桥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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