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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理事、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滨
关于具有悠久历史的著名商标、字号、品牌的保护是法律上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其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我想其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保护性商标注册。保护性商标注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本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名称的系列商标注册。例如,在“可口可乐”进入中国市场之际,其对诸如“可乐”等一系列可能引起混淆的近似名称均一并进行了商标注册,即属于典型的保护性注册。二是基于企业长久发展的经营策略,对本企业拥有的商标在与本企业相关联的行业甚至非关联性行业一并进行注册。例如:浙江一家以物流、房地产等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其在以“现代”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几乎所有的行业同时进行了注册。此种非常具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行为的后果是,在韩国“大宇”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其就“现代”注册商标在汽车行业内的转让给予了该公司就常人看来应属于相对“天价”的转让费用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显然应归功于我们企业领导决策的胆识与英明。
2、像耳朵眼炸糕这样的中餐类食品加工企业,比注册商标保护更为重要的往往是企业技术诀窍,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我们企业内对于生产过程中的配方、工序等技术诀窍,多年来往往是通过口口相传、师徒相承以维系,对此能否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口可乐”配方百年来有效的保护才成就了其今天稳居软体饮料世界头把交椅的位置。我认为,此类商业秘密有效保护更多的依赖于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与制度规范,具体包括加工工序间保持相对独立,不得相互串联;核心配方只能由企业的高端领导掌握;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就员工任职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对企业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等等。由此才可能达到我们企业的技术诀窍既能相传又杜绝外传的目的。
——摘自《天津日报》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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